「讓宗教淨化人心,讓宗教改革社會風氣」在今天各方高舉「心靈改革的旗幟下,是個很流行的口號。但,當我們認為作為一個宗教信仰可以進行社會改革時,必須先肯定這個宗教信仰就其為一個宗教信仰的正當性,並對其進行批判。 對於「宗教」本質的把握和規定上,就筆者認為,宗教體系包含了神聖事物、人、以及部份社會。其基礎在神聖事物與人之相互關係上。而宗教定義的基礎還是在「宗教感」上。這個「宗教感」是構成人性的一部分。人先天性格之要求是自我保存及自我發展,故一個「合理的」宗教應該是「有助於人類發展,有助於展現特別屬乎人類之能力的」宗教。台灣人直接而奔放地湧出宗教感,但卻大多不由自主地將它投入「科技」的體制之中,造成了被扭曲的宗教意識。我們必須讓這股人性本能的力量覺醒,正視自己人性本然的需求。在任何情境下都能眞正而自覺地生存著。 「宗教」直指著「終極」,而「終極」是一種感受。無論我們如何地將宗敎信仰加以理性地分析與探討,最重要的是絕對不能忽略這種感受,因為它是如此眞實。我深信人類能作「根本轉變」的話,「感受」必定是重要力量之一。也因此,現代人要的是一個能幫助自己超越有限,更能認識自己的本性,也能因而獲致更大的自由的宗敎,這才算是一個「人文宗教」。